日前,浙江温州女子曹女士在网上发帖称,2024年6月份,她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出售了一款劳力士手表后,被卷入到一起诈骗案中,并被贵阳警方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她在返还14万元交易款后被解除取保候审,然而,她出售的手表却仍然没有被追回。

曹女士发布的手表售卖页面

10月16日,记者分别与当事人曹女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办案人员取得联系。曹女士告诉记者,她目前的诉求是尽快追回她的手表同时,贵阳警方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关于记者所提到的诈骗案,目前确实是该部门在办理,而案件的具体情况,则需要跟分局政治处联系。


14.8万元卖了一块劳力士手表后

女子被警方列为“网逃人员”

这笔给曹女士“惹祸”的交易,发生在今年6月份。

曹女士告诉记者,2024年6月,她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出售其本人的劳力士手表一只,标价148000元。在发布后不久,就有一名买家联系到她。

“我跟对方互不认识,是他主动联系到我,说要买手表。”曹女士说,起初买家联系到她,要求线下见面交易,在通过各种比对和价格商讨后,与她约定以148000元的价格成交,并于当天下午15时许,买家派人来她家附近楼下一理发店取走这款劳力士手表。

买家通过平台联系到曹女士的聊天页面

在曹女士提供的一份与买家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买家的微信头像显示为一辆豪车,背后是一栋豪华建筑,对方刚开始很专业地询问曹女士手表的细节图,在曹女士提供几张照片和手表的材料后,买家说可以让“手表师傅过来看看”,并表示师傅是他朋友,专门做手表鉴定的。

双方约定了龙湾区某地线下见面。曹女士最初还担心对方会“水”他以及砍价,反复询问对方是否确定,在线下与买家安排的手表师傅交易后,买家即转入曹女士银行卡14万人民币,同时也通过网上转账剩余的8000元人民币。


曹女士与买家的微信聊天记录(受访者提供)

然而,就在手表卖出去不久,曹女士收到通过银行信息提醒,发现她的两张银行卡突然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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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上午,她随即到温州市龙湾区公安分局中心派出所报案,将她遭遇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反映,“我将这一情况向龙湾分局中心派出所反映后,派出所经办人说我已被贵州警方刑事拘留上网在逃了。”


排除嫌疑后被要求返还14万元

女子发声:我是善意取得

曹女士告诉记者,她将自己的情况跟派出所反映后,派出所方面随即与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经办人取得联系,并将她的报案笔录、作为被害人的立案决定书、与案件相关的网上交易聊天记录和视频材料、证明是她本人的劳力士手表合法材料等材料传给贵州警方经办人。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中心区派出所给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发去的调查情况说明(受访者提供)

一份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中心区派出所向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侦大队发去的“调查情况说明”显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可以排除报案人曹女士涉嫌诈骗相关犯罪活动的嫌疑,现报案人曹女士也愿意积极配合贵局徐某某被诈骗案的侦查,因报案人曹女士也是本案的被害人,自己也损失案值十几万手表一只,希望贵局能否尽快依法对其刑拘在逃刑事强制措施进行变更或解除。”

曹女士说,在得到温州警方明确排除其涉案嫌疑的说明后,贵阳警方以变更强制措施为条件,在涉案款项已被冻结的前提下,让曹女士将另外筹资的14万元打给诈骗案被害人家属徐某某账户。


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受访者提供)

2024年6月25日,曹女士家人按照要求将14万元打入徐某某账户后,贵阳警方出具材料,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7月4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了排除曹女士涉案嫌疑的“情况说明”。这份情况说明显示,曹女士的涉案银行卡于6月23日15时46分49秒收到一笔14万元人民币,该14万元涉及该局正在办理的“云岩区徐某某被诈骗案”,经核查曹女士目前排除涉案嫌疑,现该局受害人已收到曹女士退还的14万元。

警方回应:

诈骗案件确实由该局在办理 具体案情不便透露

让曹女士不解的是,自己因为在二手交易平台卖了一款手表,被卷入到一起诈骗案中,并被列为网逃人员,这对自己的生活都造成了影响。她认为,按照相关流程,在排除嫌疑过后,应当立即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然而,自己如今却面临手表没了、钱退回去了的“财物两空”的局面,应该得到一个说法。

曹女士说,她自己也是本案的受害者,因为,那14万元打入她的银行卡中,应该为第三者善意取得的财产,即使该14万元涉案资金存在争议,可等到案件事实查清后再依法归还。曹女士认为,自己有理由不退款,质疑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不合法。

10月16日上午,记者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经办人员取得联系,对方回应称,关于记者所提到的诈骗案,确实是由该局在办理,至于案情的具体情况,希望记者能与政治处联系,待政治处回复后,办案人员才能作出回复和接受采访。同时,据现代快报报道,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该局依法依规办案,并非有意针对曹女士,至于为何在曹女士排除嫌疑后仍要求她“退赃”,该人员表示,要了解具体情况需要该局宣传部门同意,他将在请示后告知。

律师解读:若构成善意取得 可以不用返还14万元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林杉告诉记者,善意取得是我国民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在诈骗案件中,一旦诈骗行为被查实,相关部门会启动追缴程序,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这一过程中,会制作清单并随案移送,以确保财物的妥善处理和证据的完整性。

邹林杉律师介绍,根据现有的司法实践,法院在审查涉案赃物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问题时,应从主观明知、合理对价、取财方式等方面审查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具有案外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案外人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案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案外人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时,政法部门会依法追缴。

邹林杉律师认为,如果曹女士能够自证没有参与过任何诈骗活动,取得财物的时候是不知情、善意的,加上相关部门出具的调查情况说明,能够排除曹女士涉嫌诈骗相关犯罪活动的嫌疑,那么,在这些前提下,曹女士有权要求警方解除对其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追赃中,当被害人与第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在对被害人及第三人的利益分别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坚持保护合法利益、被害人利益优于合法性得不到证明的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对其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兼顾保护合法利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如果曹女士在交易过程中,是通过正常的合同交易方式,并且没有恶意串通的情形,那么她所获得的这笔14万元款项,就应当被考虑构成善意取得,有理由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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